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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微信转账被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微信转账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网络诈骗损失3.5万元,公司称系用户自主操作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网购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融投资培训'课程,客服通过微信添加其为好友。对方自称'投资导师',谎称可帮助通过贷款审批并确保考试包过,诱导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账户被冻结,联系客服无果,平台亦无法提供有效服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伪造贷款审批流程构成诈骗;公司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虚拟币转账属用户自主行为,不承担第三方平台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虚假宣传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平台注册信息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资质、伪造审批流程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通过正规渠道完成,警惕'包过''审批通过'等话术陷阱。建议对虚拟币转账保持高度谨慎,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