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
【标题】待业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微信加入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所谓投资群,后被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分子以旅游项目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闲鱼平台浏览旅游信息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以投资顾问身份添加微信。对方虚构医疗养老投资项目,声称可办理旅游优惠手续,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转账后,诈骗分子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但涉案微信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转账行为系个人自愿且已封停账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张某某提供完整通讯记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公司虽否认但无法举证反驳。仲裁委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确认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退回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诈骗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投资宣传,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平台需加强账号监管,用户应留存完整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