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老师扫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老师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自称投资老师以'考试包过'为由推销培训课程。在视频通话中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通过伪造银行流水和跨境资金流转记录制造高收益低风险假象,诱导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扫码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后发现该公司未提供实际服务且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系自愿交易且已提供培训资料,否认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培训服务证据。被申请人对屏幕共享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银行流水异常及跨境资金流向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组织双方进行证据比对和笔录核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约3.5万元并承担维权成本,同时建议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法》第十五条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要求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电话推销高收益项目,核实对方身份资质。重要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完整电子证据链。发现资金异常流转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