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诈骗分子诱导转账,引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部门领导的李某。李某以能修复征信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后编造需脱离平台交易的借口,诱导其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李某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未对异常交易进行核实便提供账户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监管失职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未收取任何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监控视频、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李某为普通员工。仲裁委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构成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向张某某返还被骗款项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行为监管,警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新型诈骗;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避免自行脱离平台交易导致证据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