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网络诈骗纠纷起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虚拟币转账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网络借贷时,接到自称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张某某账户异常为由,诱导其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处理。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不存在且公司未提供任何交易凭证,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流程,否认存在身份冒充行为,称转账属于用户自主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聊天截图及转账凭证,证明对方使用伪造身份诱导其进行虚拟币交易。公司仅提供平台操作记录,无法说明虚拟账户真实性。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未获有效回应,最终采信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协助诈骗行为,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092条关于民事欺诈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发现账户异常要立即终止操作。保存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是维权关键,遭遇虚拟币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