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以兼职为名骗取押金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以兼职为名骗取押金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招聘平台注册企业。本案系因求职者通过招聘平台应聘兼职岗位后被要求缴纳费用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高佣金兼职'广告,经客服引导加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群。公司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约3.5万元,后称资金需转入虚拟币通道才能提现。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公司仅返还1000元小额佣金,其余款项以'审核未通过''系统升级''公检法查账'等理由拖延。期间公司客服多次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张某某,后涉案账号被封停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岗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业务属网络借贷场景的正常垫付流程,已按约定返还部分佣金,且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招聘平台后台数据,确认该公司存在伪造资质行为。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显示资金流向异常,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合同及业务凭证。庭审中双方就'虚拟币通道是否属于合法资金流转方式'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认定其存在虚构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资金流转证据,酌情扣除部分佣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要求。涉及资金流转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网络招聘中出现公检法人员冒充等情况,应立即停止转账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