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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因精准信息诈骗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微信通讯记录。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街面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好友请求。对方以学历提升项目为名,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诈骗分子以'先垫付后返佣'为幌子,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完成支付,后以'审核未通过'为由拒绝返还资金。张某某在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案件串并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诈骗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责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短信截图等证据。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支付平台转账记录与通讯内容,认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