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项目,以虚拟币通道要求垫付资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以"教育培训返佣计划"为由,要求其将3.5万元培训费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期间,公司员工王某通过短信指导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谎称需"入金验证"以确保资金安全。后公司账户被平台封停,张某某发现资金已被转走,遂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项目,通过虚拟币通道实施诈骗;公司辩称员工主动垫付资金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电子证据清单,证明公司员工以虚构项目诱导其转账。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且涉案对公账户已被证实存在异常交易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虚假宣传,构成对员工财产的非法占有,裁决公司返还3.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虚拟币通道异常资金往来,保留电子证据链,发现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转账凭证与沟通记录,避免个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