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遇虚假中奖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遇虚假中奖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产生纠纷,公司涉嫌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网站中奖通知,称其参与生活服务类活动可领取3.5万元奖励。对方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至指定账户,并声称需支付500元手续费。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该账户非公司官方账户且无法提现,后经调查确认该网站为虚假平台,公司工作人员冒充政府人员进行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中奖信息并伪造政府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将款项转交第三方,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网站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未能说明第三方账户性质。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网站域名注册信息与公司关联性,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存在直接联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老年人群体需提高对冒充公职人员诈骗的识别能力,遇事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认证,企业需注意账户使用规范。维权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短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