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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参与丢包分钱活动时,被自称'金融顾问'的嫌疑人以虚假身份接近。对方谎称能提供高收益投资理财项目,诱导张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嫌疑人以'中奖领奖'为由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期间多次通过电话冒充客服人员指导操作,最终资金被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监管失职导致被骗,公司辩称该行为系个人诈骗且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员工遭遇的网络诈骗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直接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及屏幕共享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及反诈措施证明。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确认嫌疑人通过伪装身份实施诈骗,公司存在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1.05万元,剩余款项由公安机关追缴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经营者反诈义务的规范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反诈培训,建立资金异常预警机制。个人需提高警惕,对陌生来电要求转账或共享屏幕的情况保持高度戒备,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