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兼职,因平台虚假宣传导致经济损失,引发劳动争议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招聘平台上看到'金融专员兼职'广告,平台要求先垫付3000元培训费再返佣。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返款,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登记,所称的'贷款专员'实为虚构身份。期间多次线下接触要求转账,最终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招聘信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自主投资行为,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平台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明。仲裁员结合平台异常情况及转账过程,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垫付费用2.8万元,对剩余损失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手段招用劳动者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宣传,签订合同前核实公司资质。电子证据需及时保存并公证,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杜绝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