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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成功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成功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教育培训机构,本案系因学历提升服务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教育培训广告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声称可办理征信修复及学历提升服务。工作人员通过短信诱导其下载虚假APP,以需支付培训费为由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该公司突然失联。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导致部分证据缺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业务咨询,称验证码泄露属个人责任,且部分款项已用于服务对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银行流水及短信记录,申请人提交了监控视频证明对方冒充客服行为。被申请人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认为短信内容与监控录像形成证据链,依法采纳申请人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培训费用,对剩余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教育培训领域虚假征信修复骗局,注意核实机构资质及转账流程。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证据灭失。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