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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诈骗投资款被追缴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投资款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电信诈骗导致的投资款损失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的广告,对方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其通过扫码付款方式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在电信电话引导下向非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公司未履行承诺,遂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转账系张某某主动操作,且未收到款项,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通话记录,证明对方通过电信手段虚构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账户资金流向证明,且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依法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全额支持投资款返还主张。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的条款,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细则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电信诈骗手段,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信息。遭遇要求扫码付款、提供验证码等情况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建议保留完整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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