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被冒充公职人员假币诈骗案
【标题】个体户被冒充公职人员假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贷款审批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经营的店铺需办理贷款审批,需缴纳3000元手续费。对方通过QQ发送伪造的政府红头文件,诱导张某某向境外账户转账。张某某在某街面便利店按指示将3万元现金换成假币后,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诈骗分子随后以'资金监管'为由要求张某某配合调包现金,导致钱款被迅速转移至境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诈骗行为,认为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截图、假币实物及便利店监控视频,证明对方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银行跨境资金流记录确认款项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认定其员工构成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提高对冒充公职人员诈骗的辨识能力,遇事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重要交易务必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假币应立即报警并留存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