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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公司员工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公司员工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员工利用虚假平台实施诈骗产生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同事李某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李某某伪造投资老师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声称其公司与某医疗养老平台有合作,可提供高回报旅游项目。张某某按指示向平台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为虚假网站。期间李某某多次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激活账户',后因平台无法兑付资金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系公司员工,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某私下操作与公司无关,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转账行为属于个人自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虚假信息截图,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李某某无权限接触财务信息。经质证,仲裁委认为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某使用公司工作群号与张某某沟通,但未发现直接授权证据,遂启动证据补充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酌情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损失赔偿,判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员工参与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建议通过银行转账而非支付宝进行大额交易,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并及时报警。仲裁委依据证据比例判定责任,凸显举证对案件结果的关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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