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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公司部分担责

【标题】员工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公司部分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个体经营的在线教育培训企业。2024年5月,张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号码通知,称其征信记录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微信添加张某某后,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并扫码付款。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操作微信转账3.5万元至境外账户。事后发现被骗,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系电信诈骗团伙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培训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则称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且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存在过错。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员工因未核实身份而遭受的诈骗损失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诈骗分子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辩称已通过企业微信发送过反诈提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调取了教育培训平台用户操作记录,发现公司存在诱导性话术引导员工进行敏感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对员工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需自行承担70%损失。裁决公司赔偿约1.0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信息安全培训制度,对涉及资金操作的业务环节加强监管。员工需提高警惕,面对陌生来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