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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被判刑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遭遇精准信息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婚恋平台上结识自称海外企业主的'李女士'。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经核实,所谓企业主实为诈骗团伙成员,资金通过虚拟货币形式跨境流转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导致受骗,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方辩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无法核实用户身份真实性,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后台监控视频发现存在异常登录记录,审查第三方支付流水显示资金流向境外。平台未能提供用户身份核验流程证据,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多次使用企业主身份诱骗。仲裁员要求双方就平台审核责任进行举证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落实实名认证机制,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义务条款,结合《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和资金监管机制,用户需警惕网络交友中的投资陷阱。发现被骗应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平台投诉通道和公安机关报案双重途径维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