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遭追偿
【标题】学生被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遭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大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的网络服务平台。案由涉及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校园周边线下街面参与丢包分钱活动时,被伪装成政府工作人员的人员以办理助学补贴为由诱导。对方要求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缴纳3.5万元手续费,声称需脱离原有平台进行交易。张某某扫描二维码支付后,平台以需验证身份为由要求其提供更多个人信息,后发现该平台系虚构机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款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交易系张某某主动发起,且未签订任何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对电子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及平台合法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截图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完整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确认转账凭证真实性后,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伪造政府合作资质、虚构服务项目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认定申请人未对平台资质进行核实存在一定过失,但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伪造政府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所谓'政府合作项目'。对于网络平台交易,务必确认资质真实性,保留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维权时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