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金融业务,2024年某月在社区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时遭遇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社保业务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男子李某以'近期运势不佳需转账消灾'为由诱导。李某通过伪造公司工作证,声称需将3.5万元转入'安全账户'才能解除诅咒,期间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公司文件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立即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未授权任何人员办理转账业务,且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存在诈骗合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及短信截图,显示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诱导其转账。公司提出李某系离职员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公共服务场所特征及屏幕共享操作异常性,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张某某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公共服务场景需警惕身份冒充诈骗,遇'安全账户'要求应立即终止交易。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人员身份,重要转账前留存多形式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