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2024年某月因教育培训场景诈骗案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办公期间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电话,对方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展示虚假通缉令,谎称其涉及重大案件需将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使用公司账户提现约3.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多个网贷平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其被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则辩称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持追回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用人单位防范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员工需提高对冒充公检法等新型诈骗的识别能力,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