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获赔
【标题】求职者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求职过程中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电信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后,公司人事以'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项目'为由,邀请其参与内部投资。期间,对方通过伪造警官证等手段,谎称其账户因涉嫌洗钱被冻结,要求张某某提供实时屏幕共享权限并转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未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未尽到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辩称已明确告知投资风险,张某某主动提供屏幕共享权限属个人过错。双方对诈骗行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张某某出示了与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显示对方多次使用'公检法'身份施压。被申请人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但无法证明已就该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提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的情形,且员工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轻信骗局,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用人单位应就其管理范围内员工的合法权益承担保护义务,员工亦应履行基本的财产安全注意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培训机制,警惕以高收益诱导的异常资金往来。个人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遇到账户冻结等紧急情况优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