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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银行人员诱导微信转账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冒充银行人员诱导微信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生,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遭遇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助学贷款逾期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电商平台发送虚假链接,要求张某某缴纳'保证金'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对方指导下,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平台为伪造网站,遂报警。警方查明该平台系非法经营组织,但未发现明确资金流向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用户主动操作,不存在诈骗行为。双方对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争议,张某某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虚构事实骗取钱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信息。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操作的异常性及平台资质问题,认定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确认了诈骗过程中的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2.8万元,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经营者存在诱导性经营行为但证据链未完全闭合。

【分析启示】建议公众核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警惕'紧急处理'话术。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电商平台需强化对异常交易的监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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