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虚拟币返佣为诱饵发展个体经营者,后遭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陌生短信链接,点击后进入伪造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虚拟币,声称可获高额收益。期间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张某某沟通,并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验证码提交属于正常流程,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网站页面证据、微信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内部合作协议,无法证明其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与报案记录,认定存在虚构主体及诈骗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本金,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链接诱导投资,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真实性,保存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对于要求提供验证码的虚拟币交易,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发现异常立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