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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对象诈骗培训费被追偿

【标题】企业主冒充对象诈骗培训费被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劳动者主张追回被骗款项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婚恋对象李某。对方以可代办行业证书为由,诱导其通过电信电话场景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分三次现金交付约3.5万元培训费,期间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调取平台信息。后发现李某实为职业骗子,且已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存在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培训费用;公司则辩称与李某无隶属关系,且已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应按合同约定扣留部分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行为与企业无关,也未举证培训服务实际履行情况。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链判定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超过止付时限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诈骗隐蔽性强,建议对所谓'证书代办'保持警惕。涉及大额转账应通过银行渠道并留存完整通话记录。发现受骗后需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冻结涉案账户,避免错过止付时限。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