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虚假机构骗贷提现受阻维权
【标题】学生被虚假机构骗贷提现受阻维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该公司后陷入网络借贷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教育贷款'广告,声称可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张某某按指示下载指定APP完成贷款申请,经所谓'审批通过'后通过现金交付方式支付约3.5万元。后平台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提现,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办学资质且无法联系负责人,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期间对方曾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其不得泄露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骗取贷款并实施恐吓,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贷款流程合法,提现受阻系张某某未按约完成培训义务,且否认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贷款APP截图、转账记录及与所谓客服的通话录音;公司提交虚假的贷款协议及所谓培训记录。经核查,平台资质文件存在伪造痕迹,通话录音中多次出现要求下载APP并支付费用的诱导话术,电子证据经技术鉴定具备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教育培训资质、伪造贷款审批流程的欺诈行为,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实际培训成果,且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6条对虚假网络服务的规制,结合《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教育贷款宣传,核实机构资质及贷款流程合法性。维权时应同步保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但需注意证明培训成果与资金用途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