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高收益骗局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高收益骗局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网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浏览课程时,收到自称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消息。对方以'高收益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至对公账户,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验证账户安全。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并保留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理财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投资协议,否认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合同文本及项目真实性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平台短信截图。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名单证明,对资金用途及项目真实性无法说明。仲裁委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审计,确认其资金流向及操作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高收益项目的欺诈行为,但因证据链未完全闭环,酌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投资陷阱,重要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固定,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通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