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虚假旅游平台骗3.5万元
【标题】老人被虚假旅游平台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旅游服务诈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看到'低价欧洲游'广告,通过客服添加微信后被要求缴纳3.5万元安全保证金。对方以'需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质'为由,引导张某某下载虚假平台APP并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平台无经营资质,遂于2024年某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某月20日立案侦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旅游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公司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开通屏幕共享导致损失,且已提供所谓'行程安排'作为服务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庭审,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平台网站截图、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要求补充证据,最终确认张某某确因虚假宣传遭受财产损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月30日前返还张某某3.5万元款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低价旅游''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核实平台资质时需通过官方渠道查询。遭遇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并报警。建议保留所有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