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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投资老师骗转账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投资老师骗转账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原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投资平台运营企业。本案因张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提供投资理财技巧为由,诱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的虚假投资App。在平台上,李某伪造内部资料声称可获取高额收益,要求张某某缴纳3000元'会员费'。张某某按指示前往线下便利店扫码支付,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成'账户激活'。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提交验证码,导致资金被转走。事后张某某发现平台为仿冒网站,立即联系银行申请冻结账户但已超紧急止付时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李某无任何关联,认为张某某自愿交易应自行担责。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虚假投资平台截图及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员工通讯录及客服话术手册,主张李某为个人行为。仲裁员实地走访事发便利店,调取监控确认张某某确为线下缴费。通过比对聊天记录时间线,发现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诱导受害人操作,存在明显欺诈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对员工行为的监管义务,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2条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关于账户异常交易的紧急止付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提高反诈意识,遇资金往来应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企业需完善员工行为管理机制,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遭遇诈骗后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注意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与民事维权时效的区别。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