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现金交付遭学历提升诈骗损失难追
【标题】求职者现金交付遭学历提升诈骗损失难追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时对方以需缴纳学历提升培训费为由,要求其通过QQ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以查学历造假需配合开启屏幕共享为名,诱导张某某转移资金至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但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期,无法追回损失,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退款理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诈骗事实。双方对是否属于民事纠纷及报案时效问题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支付记录截图。公司虽否认诈骗,但无法解释为何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及资金快速转移行为。仲裁员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点审查资金流转异常情况,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扣除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的20%损失,退还约2.8万元培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4条(资金异常流动监管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以学历提升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并报警。用人单位不得借招聘之名实施欺诈,劳动者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留存证据,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期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