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项目学员,被该公司以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名义实施诈骗,造成经济损失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在线教育培训项目缴纳课程费用约3.5万元。诈骗分子以公司名义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谎称其账户涉及违法行为,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并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按指示操作,导致资金被转走,后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无法挽回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诈骗过程,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误导性宣传及冒充公职人员行为,但部分争议款项因超过止付时限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