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微信转账遭拒
【标题】待业人员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微信转账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家政服务为名设立虚假平台,通过高收益低风险话术诱导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接触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家政服务平台,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业务为由,宣称可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项目。在未核实平台资质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后发现平台系诈骗,但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导致资金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所谓'服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宣传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机构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核验电子数据,确认平台存在伪造资质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款项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通过虚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损失无法挽回。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平台的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以公共服务为名的高收益理财骗局,核实平台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时,应立即通过正规途径核实身份,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限。电子证据需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