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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公司员工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接触投资业务,遭遇网络诈骗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微信添加所谓'投资导师'账号,对方以提供高收益投资机会为由诱导其下载伪造的金融APP。诈骗分子谎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调查,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向某非本人控制的收款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且已报警处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公司管理责任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经核实,诈骗分子使用伪造身份冒充投资导师,且涉案APP与公司无任何关联。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及账户安全提醒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4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用人单位应履行防范网络诈骗的告知义务,员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损失可获部分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安全培训,个人需提高对'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的辨识能力。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损失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