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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骗押金员工获赔

【标题】冒充公检法骗押金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活服务岗位,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服务岗位,面试时被要求缴纳3000元押金。入职后公司以'租房保证金'名义让其转账约3.5万元至第三方账户。7月某日,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提供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租房服务事实,通过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骗取押金;公司辩称该笔转账系员工自愿操作,且已提供生活服务,要求驳回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报警回执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合同或服务凭证,对冒充公检法人员的通话记录存在矛盾陈述。仲裁庭依据证据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申请人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退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5-10日拘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警惕'保证金''押金'等名目,核实企业资质及岗位真实性。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验证码等敏感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