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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家政服务被诱导转虚拟币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家政服务被诱导转虚拟币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订购家政服务,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分子诱导,将服务费转入虚拟货币账户导致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选择家政服务时,被自称银行客服的陌生人员添加好友。对方谎称可提供'正规金融机构担保',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在支付过程中,诈骗分子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引导其通过虚拟币通道完成交易,最终导致约3.5万元服务费无法追回。张某某事后发现该平台并无相关金融资质,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公司辩称系用户主动选择第三方支付方式,且已按约定提供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平台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虚拟币转账截图,核实张某某通过网购平台下单后,被伪造的金融机构人员诱导脱离平台交易。公司未能提供与张某某的正式服务协议及履约证据,且承认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及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过错,裁决退还服务费用并支付30%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26条;《民法典》第14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平台企业应强化交易安全提示,劳动者需核实对方资质及交易渠道合法性,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对虚拟币等新型支付方式,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规定,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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