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冒充公职人员骗投资款公司担责
【标题】学生冒充公职人员骗投资款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入职,担任客服岗位。某日收到自称某部门领导的QQ好友请求,对方以'政府专项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其协助操作投资,承诺高额回报。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并按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发现该网站为虚假平台,资金被快速转移,遂向仲裁委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客户身份导致被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工作平台,具体交易由客户自主操作,且张某某作为学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应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电子证据链,包括QQ对话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虚假投资网站界面。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身份核实流程证据,但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真实性鉴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必要审核义务,对员工培训不足,判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或者克扣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与审核义务,尤其对涉及资金操作的岗位需建立严格的身份验证机制。遭遇网络诈骗时应及时固定电子证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材料,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