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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骗转账被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骗转账被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申请仲裁,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被主管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对方伪装成公检法人员,通过视频通话诱导张某某扫描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资金已被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身份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操作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聊天记录、网站截图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断裂,未完全确认公司直接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50%的举证责任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条款,结合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认定欺诈事实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应聘时应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范围。遭遇资金异常需及时报警,保留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仲裁中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责任认定,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公共服务业务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