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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冒充政府人员贷款诈骗部分胜诉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政府人员贷款诈骗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求职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学历提升诈骗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现金交付及平台信息调取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求职时,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对方自称是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以办理学历提升可协助贷款审批为由,要求其支付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通过视频通话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按指示将个人征信信息提交至所谓'政府系统',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且贷款未获批,遂向劳动仲裁委主张返还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骗支付3.5万元培训费,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双方存在真实服务协议,费用系自愿交付。争议焦点在于对方是否构成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及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短信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但未能完整呈现屏幕共享过程。公司提交所谓'政府合作文件'但被鉴定为伪造。仲裁员结合聊天记录中'公职人员'身份表述及脱离平台交易特征,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其通过屏幕共享泄露征信信息构成重大过失,但公司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3条身份冒充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机构资质,警惕以'政府合作'名义要求屏幕共享或调取平台信息。现金交付前务必确认对方身份,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据链缺失时可通过公证、电子数据鉴定等方式补强证明。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