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大学生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大学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生活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推广'维修服务返佣'项目。李某通过电信电话多次联系张某某,谎称需先垫付维修费用再返佣,诱导其在支付宝转账合计约3.5万元。期间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平台激活',后该公司失联,张某某调取监控发现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冒充公司员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平台、冒用身份诈骗行为;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认定存在虚构平台及虚假身份行为,确认诈骗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支付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投资宣传,涉及金钱交易务必核实企业资质。发现验证码泄露应立即冻结账户,保留电子证据及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