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期间,遭遇通过微信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行为,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考试包过'为由要求其缴纳培训费。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APP已被下架,且无法通过平台申请退款,对方要求提供验证码以'解除冻结',张某某最终损失全部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教育培训服务,要求验证码属于交易流程必要环节,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下架公告,公司仅提供服务协议截图。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连续性及平台异常情况,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调查取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对冒充公检法诈骗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身份伪装,核实官方信息渠道;电子证据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平台下架通知可作为识别诈骗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