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培训贷诈骗员工损失3.5万元未获赔
【标题】兼职培训贷诈骗员工损失3.5万元未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因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实施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兼职岗位,面试时被要求先缴纳3000元培训费。公司员工以'总部政策'为由诱导张某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贷款,通过虚假APP完成操作。期间冒充客服人员称'未付款无法上岗',最终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为虚假网站,遂于2024年7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留存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该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刑事诈骗行为及员工是否因重大过失导致证据灭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部分网站截图,公司提供员工录用记录和培训协议。针对关键证据缺失问题,仲裁庭要求补充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明细,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且贷款行为存在个人决策因素,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兼职需警惕培训贷陷阱,建议留存支付凭证和聊天记录。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是认定资金流向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