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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扫码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扫码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岗位,入职后被要求缴纳‘安全账户’费用以保障租房押金。公司通过电信电话多次催促转账,称需支付保证金方可办理入职及租房手续,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为虚假平台,立即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转账系员工自愿行为,且已过止付时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入职协议。经核查,公司注册地址不存在,客服电话无法接通,仲裁委认定其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2000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承诺,核实企业资质及租赁服务真实性。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留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并申请止付,避免因延误导致损失扩大。维权时可结合民事诉讼与刑事追责双重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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