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诈骗员工3.5万元未退款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诈骗员工3.5万元未退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由为诈骗及违法所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公司宣传材料,称可提供医疗养老领域专业培训。对方冒充客服人员诱导其签订电子合同并支付现金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培训资质且已失联,遂于2024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提供关键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系正常商业合作,张某某则称对方虚构培训项目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双方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是否应追缴违法所得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短信记录及合同文本,确认公司存在冒充客服行为。但因转账凭证缺失且报案时间滞后,未能完全还原交易过程。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追缴违法所得请求,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但未完全满足诈骗罪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定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短信诱导投资,签订合同前应核实资质。现金交易需保留凭证,发现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