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财产损失,引发劳动争议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客服的电话,称需缴纳保证金办理社保转移业务。对方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APP截图,要求其输入验证码并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未及时核实身份,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诈骗,但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资金无法追回。诈骗分子通过微信要求其联系'财务部'办理充值入金手续,后经调查确认为跨省诈骗团伙作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通过入职培训告知风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应为员工遭遇电信诈骗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转账行为与诈骗分子诱导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提供入职培训记录但未展示具体反诈警示内容。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微信转账流程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存在诱导性话术和伪造身份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冒充客服实施诈骗,公司虽提供培训记录但未证明已开展针对性反诈演练,酌情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单位防范责任的解释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动态反诈培训机制,员工需提高身份核验意识。遭遇电信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完整证据链,避免因错过止付时限导致损失扩大。建议企业完善内部风控流程,对异常转账操作设置双重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