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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精准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精准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虚拟币通道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冒充银行财务人员的陌生人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微信。对方谎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转账处理,诱导张某某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账户为伪造,立即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职务关联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监控视频确认张某某确与冒充者有过转账往来,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账户异常的反证。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的银行工号及内部文件,仲裁委认定存在精准信息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判定诈骗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因未尽到信息安全告知义务需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安全培训,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精准诈骗手段。发现异常转账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责。建议公众核实转账对象身份,避免向虚拟币账户汇款。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