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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骗员工3.5万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骗员工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案由涉及企业主伪造身份实施金融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在所谓'审核资质'过程中,诈骗分子诱导张某某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贷款业务资质,且企业主王某未履行约定的贷款发放承诺,遂以资金被非法占有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虚构贷款专员身份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方称系员工主动转账且未签订合同,认为张某某存在过错。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及员工是否因受骗导致财产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截图等证据。公司方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但提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及公司资质。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但考虑报案时效问题,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方需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剩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追缴违法所得并完善金融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网络安全法》第44条实名认证要求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验证对方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企业主需注意业务合规性,避免卷入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