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索要验证码致用户损失
【标题】冒充银行索要验证码致用户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为个体经营者。2024年某月,张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骗子诱导支付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通过屏幕共享办理退款。骗子以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为由,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并提供信用卡验证码,最终导致张某某信用卡被盗刷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诈骗痕迹,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已通过平台安全提示履行告知义务,且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及电子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平台安全提示截图。仲裁员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公司风控措施,认定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有效识别异常交易风险,对用户安全提示不足,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等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用户安全教育与异常交易监控,个人需提高警惕并留存完整证据链。电子证据需通过技术手段验证真实性,验证码管理应建立双重验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