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骗取充值款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取充值款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贷款广告后,添加自称某科技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需缴纳培训费方可办理贷款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异常,且公司未提供正规贷款资质,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款项系张某某自愿交付的培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确认对方使用伪造公司名义。公司无法提供与张某某的合同文本及服务内容证明,且收款账户在转账后迅速转款至境外。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其以'业务合作方'为由拒绝配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未尽资质审查义务,且虚构培训项目诱导转账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通过社交平台办理业务需核实对方资质,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企业应建立收款账户审核机制,避免因第三方账户使用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