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合同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后,被以'教育培训项目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对方自称是公安局工作人员,伪造公检法文件要求其通过APP进行现金交付,并谎称资金将用于保障项目收益。在完成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实时操作平台账户,随后以'资金已被转移至安全账户'为由要求继续汇款,张某某察觉异常后终止操作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且要求屏幕共享构成侵权;公司辩称该APP为第三方平台,转账行为系双方自愿合同履行,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庭审,重点审查APP截图、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平台操作记录和通话录音,公司申请调取平台信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员现场演示屏幕共享功能,确认存在诱导性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定撤销权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公检法骗局,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涉及资金往来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企业需完善平台信息审核机制,防范被用于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