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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骗局骗走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骗局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某区居民,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教育培训机构,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兼职岗位时,被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人员以'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对方称需缴纳培训费至虚拟币账户方能办理贷款,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且所谓贷款专员实为虚构身份,要求屏幕共享操作时账户异常无法登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充值入金,且已提供所谓'培训服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支付宝转账记录、屏幕共享截图及电子证据真实性。通过技术鉴定确认转账凭证与虚拟币账户关联性,结合招聘平台聊天记录认定公司存在冒充身份、虚构资质的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应的电子证据保全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虚构资质骗取财物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需警惕'培训包过'等虚假承诺,核实机构资质及资金流向。建议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处理。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