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遭冒充金融人员诈骗3.5万元

张某某遭冒充金融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金融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在视频通话中,骗子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显示其支付宝账户信息。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冻结,报警后查实该账户系被用于非法操作,实际收款人非公司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公司辩称未参与诈骗且已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核实交易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录像,确认诈骗分子伪造金融机构身份。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但指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即完成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无直接关联,但指出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效力;《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身份资质,企业应完善合同安全条款。遭遇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